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头戴式电子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头戴式电子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标国家中心〔2025〕40 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发展,头戴式电子设备在煤矿井下应用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其长时间使用条件下,对佩戴人身体健康安全造成的影响是社会各界的关注重点。为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加快该类设备产品化、实用化进程,经广泛调研、专家研讨,安标国家中心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头戴式电子设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要求》),并将在头戴式电子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中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要求
头戴式电子设备的安标审核发放在执行相应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所规定的内容。
二、技术文件要求
1.头戴式电子设备应取得满足GB 21288-2022《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中公众暴露限值要求的3年之内的检验报告;涉及头盔时,还应在3年之内取得过满足GB 2811《头部防护 安全帽》要求的检验报告。
2.产品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以及产品上,应明确标注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且满足GB 21288-2022《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中“6标识要求”。
3.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进一步明确使用、维护、报废、零部件更换等注意事项。
三、检测检验机构要求
1.承担第二条第1款检验工作的报告出具单位应具备国家级CMA资质。
2.承担整机检验的机构应核查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合规性、一致性。
四、其他事项
1.自发布之日起,《安全技术要求》均应作为安标审核发放依据。
2.已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监督管理按照证书备案的信息执行。
相关管理文件可在企业会员区“实施规则查询”-“新版实施规则查询”中查看。试行过程中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安标国家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相关:
审核一部,陈永冉:010-84263744、18519527229
初审、受理、终审及证书发放相关:
综合部,吴兆宏:010-84264654、18511503010
工厂评审相关:
评审中心,李梅香:010-84264845、18511823979
条文解释相关:
技管部,姚源:010-84264784、13241758877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ccoalnews.cn/news/202506/03/c192825.html